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的原则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