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地区刑事辩护律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案例:16岁初中生强奸女同学 法院判决获刑五年
9月8日,被告人何某轮奸女中学生一案,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何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新乡市卫滨区人。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奸犯罪,2015年3月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邹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杨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任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预谋后,将新乡市某中学女学生赵某带至新乡市某公园小树林内,尔后被告人何某与邹某、李某甲、杨某强行轮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无前科,性格较为内向,平时在家表现良好,学校学习成绩一般,但能团结同学、热爱劳动,无违法乱纪行为。犯罪前在家庭成长中受到了家庭的监护教育,犯罪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鉴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何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同犯罪。在***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 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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