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长期忍受丈夫家暴,当众遭到殴打时反杀被判6年6个月,合理吗?

湖南一女子长期忍受丈夫家暴,当众遭到殴打时反杀被判6年6个月

女子被丈夫拖到水坑,按头威胁淹死,女子反杀丈夫,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湖南常德,女子王某因不肯帮忙捡拾碗筷,被丈夫卢某殴打,卢某将王某拖拖到屋外的浅水坑,打算将王某头按向水坑,声称要淹死她。王某不断挣扎,顺手拿起木棒,打了卢某头部一下。之后,两人继续扭打,王某用木棒殴打丈夫卢某头部多下,最终导致卢某死亡。

本案存在一定争议,一审法院判决王某6年半,但是不少网友认为应当是无罪,属于正当防卫。网友的理由很清晰:第一,王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苦不堪言。第二,王某遭受生命威胁,可以无限防卫。

那么我们从案件细节进行法律分析,王某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首先,长期家暴本身,和某一次案件的防卫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长期家暴只能作为减轻罪刑的理由,而不是正当防卫的理由,所以王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要看本次事件本身。

本次案件的起因是王某不愿意收捡碗筷,于是遭受丈夫的殴打,丈夫有错在先。接着两人矛盾和打斗升级,丈夫拖着王某到水坑旁,将王某的头按向水坑,威胁要淹死她。这时候王某不断挣扎,并顺手拿起一根棍子,敲了丈夫脑袋。从这里的行为来看,丈夫已经威胁王某的生命安全,王某拿棍子敲击丈夫脑袋,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我认为合理

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故意伤害罪判处6年6个月,主要是后续行为,双方扭打至房屋禾场,王某持木棒击打卢某头部两下,致卢某倒地,又用木棒击打卢某头部两下。我认为王某对卢某的击打,仍然是前面丈夫淹死她行为的延续,并不是一个独立行为,可以看做伤害在继续,王某继续实施防卫行为,所以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有待商榷,本案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各位网友,你们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