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工单位、派遣岗位、工作内容等均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特殊劳动关系
因为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但却并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具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归于特殊劳动关系。在上海地区,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方面由《劳动合同法》加以调整,其中,“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工伤待遇。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吗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实际工作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是一回事,用工单位指的是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某单位工作,某单位为用工单位,由于被派遣的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不是。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
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3)被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要点:
1) 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 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 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l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
l 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l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用工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 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 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 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l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l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l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l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l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和本企业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92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
3.《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不是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去的公司,用工单位是和你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公司。
劳务派遣关系当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谁是雇主?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有关系,用工单位:有劳动。派遣公司是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