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条例的区别

法律主观: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 法规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空间效力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一个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和国范围之内。 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方面或一个项具体内容。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