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公平公正?
如何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与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现实中,有的政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创收渠道,为干警制定罚款指标;有的政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利益争案件管辖权,等等。凡此种种,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对犯罪分子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执法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二、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要着力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着力提高物质效率,减低经济消耗;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四)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有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政法干警要切实遵守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
你怎样理解公平?
公平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绝对的公平就有失公正了……
公平,指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竞技活动开展的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是指“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投入或者获得状态存在的微小的相对差距。”公平是承认差距的,它也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如果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某种状态相对差距为零,那么这不是公平,那叫平均。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禁 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 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十八大提出的“三个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三个公平”之间的关系
含义: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关系:
三个公平是对当前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回应,顺民意、得民心。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同理想。社会财富越增加,公平越重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国 *** ,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等重要论述,体现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从“种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到义务教育全免费,从编织世界最大社保网到启动新一轮医改、教改,人民群众感受着党和 *** 推进社会公平的实实在在的举措。
毋庸讳言,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的利益多元、诉求多元变化,给促进社会公平带来了诸多难题。正视这些问题,及时作出“顶层设计”,提出解决方案,彰显了我们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
实现“三个公平”,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做基础,公平就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以平稳健康的发展作基础,社会公平才有实现的坚实基础。
实现“三个公平”,必须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法律体现最大的民意。严格依法办事,人民群众的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充分保障。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实现“三个公平”,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损害社会公平。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权力所到之处都向人民公开、让人民监督,才能有效减少权力滥用。
执政党的理念,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个公平”新概念,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必将带动全社会自我革新,使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温暖人心。
如何理解谈判中的公平或公正
”谈判中的公平或公正“实际上就是要实现双方的双赢,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取得“双赢”的谈判结果,谈判者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扩大总体利益原则
扩大总体利益就是我们所说的“把蛋糕做大”。谈判者在谈判时应当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并想方设法把蛋糕分好,而不是急于拿刀去切蛋糕,以为蛋糕就这么大,先下手为强,就可以多分一些,这不是明智的做法。谈判中如果通过双方的努力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使双方的***同利益得到增长,就将使双方都有利可图。
(二)注重利益,而非立场
利益是谈判者实质的需要、欲望、关切或忧虑。立场是谈判者利益上的形式要求或以此而做出的某种决定。明智的谈判需要协调利益,而非立场。“促使谈判者做出决定的是利益,利益是隐藏在立场背后的动机”。这表明在谈判双方对立的立场背后,也可能存在***同的或可以彼此兼容的利益,这往往是打破谈判僵局、促成成功的突破点。要使谈判基于利益而不是在立场上讨价还价,就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换位思考,相互体谅。谈判中忌索取无度,漫天要价或胡乱杀价,导致谈判充满火药味和敌对态势,谈判双方应将心比心,互相体谅,导致谈判顺利进行并取得皆大欢喜的结果。因此,谈判双方在认真思索自己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应该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下对方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如果谈判双方在具体问题上可以采取灵活的态度,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2)注意商务谈判需要。商务谈判需要,就是商务谈判人员通过谈判所希望达到的利益和需要。通过谈判既使本方的需要得到满足也使对方的需要得到满足,这样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加强。掌握“需要理论”能使我们找出谈判双方***同的需要。 (3)准备替代方案。谈判双方最初各自拿出的方案都是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而双方又都希望通过谈判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当最初的方案不能实现时,如果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不放就会使谈判陷入僵局或放弃合作。而经过双方协商、妥协、变通后出现的替代方案往往使双方谈判者脱离一个情况不乐观的谈判,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原则
商务谈判过程中要把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当谈判双方各执己见时,谈判往往容易出现僵局。但无论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争论多么激烈,也无论讨价还价多么苛刻,始终都要将人的问题与实质利益区分开来,绝不能话不投机,恶言相向,甚至对号入座,进行人身攻击。可以从认识、情绪和沟通三个方面来处理问题。
(1)正确地提出看法。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同讨论彼此的见解和看法;不要用自己的担心推断对方的意图;不要因为自己的问题责怪对方;找寻让对方吃惊的一些化解冲突的机会;在协议达成时,一定要给对方留面子,尊重对方的人格。
(2)保持适当的情绪,建立融洽的谈判气氛。尤其是在激烈的争执中,人们往往认为事关重大而有受到威胁的恐惧感,这种恐惧感会产生愤怒。所以,当双方认识出现偏差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能针锋相对,否则只会导致激烈的争吵。双方应达成***识,增强彼此的信心,化解分歧,尽可能达到“双赢”。
(3)增进沟通。由于文化和历史背景不同、语义困难、误解及沟通过程中的噪音的干扰,都可能造成人们出现沟通障碍。有时候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未必一定是由于利益冲突,因此,要明白发生分歧的原因出在哪一个环节,对症下药才能有效地解决双方之间意见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客观标准原则
在谈判过程中,客观标准的使用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独立于双方意志以外的东西为基础,即以客观标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这样可以不伤和气地快速取得谈判成果。......>>
怎样理解十八大报告的三种公平观
三种公平观的提出,是臻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论结晶,显示了中国 *** 在公平正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公平正义建设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指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报告提出了三种公平观念,颇具启发意义。 以往理论界在公平观的分类上常常使用的是结果公平、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的说法,分别是指在资源配置的结果上人们获得的平等性,在参与机会上的平等性,及在竞争的程序、法规上的平等性。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结果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的分析范式实际上是指理解公平的两种不同视角:一种是认为在资源的配置上,只有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同样的份额或同样的结果才算是真正的公平;而另一种则认为,简单地将分配的结果拉平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更重要的应该看人们为什么得到了这样的结果,如果是在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即使结果有差异也是公正的。实践证明,第二种公平观念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中国 *** 在执政60多年的实践中,对于实现公平、公正有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曾经过多地强调分配结果的一致性,所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其结果是损害了劳动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导致经济发展滞后的局面。改革开放后,我们在理论上一个重大调整就是从过去的注重结果的公平,转向了注重机会、程序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持续高增长表明,新的公平公正原则极大地激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力与社会活力,这也是中国 *** 执政以来的重要经验总结。 党的 *** 报告在阐述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时,提到了“创造机会公平”的概念,但尚未使用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种公平观作为一组理论概念来使用,那么,怎样理解这样一组相互关联、形成理论体系的公平观呢? 权利公平指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上是完全平等的,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的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内容。权利公平还可以细分为政治权利公平、经济权利公平和社会权利公平等。权利公平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诸多方面,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诸多经济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诸多政治权利。权利公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公平正义理念的进步。 机会公平也称作起跑点的公平,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获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党的十八大报告论述了机会公平的诸多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非常令人关注。一是教育公平,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享受高质量教育机会的公平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报告提出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二是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机会的公平,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参与市场竞争机会的公平,强调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规则公平也称作程序公平,指广大人民群众、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报告再次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说机会公平是起跑点的公平,那么,规则公平则是指在起跑以后人们在竞争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人们在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 三种公平观反映了理解公平的三种向度,强调了公平观的三个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各有侧重点,但它们所......>>
公平和公正如何区别?
公平与公正的区别: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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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英文为Fairness, 它与公正、正义(Just ice)、平等(Equality) 是意思相近的词, 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 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
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 不偏袒哪一方”。《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一直到近现代, 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 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 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据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记载, 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 人民起来反抗贵族。竞争十分激烈, 各党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势, 直到后来他们***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 把 *** 委托给他”。梭伦在实行他的变革时, 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 避免过度两极分化, 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 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认为, 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 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 把公平理解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 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 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 而绝对公平, 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 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 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正因如此, 虽然国家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法律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而公平作为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后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公平等同于合理性、合法性, 即把公平视之为至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 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 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 各守其职, 和谐一致。
到了近现代, 由于社会分化, 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每时每刻都发生著贫富差别, 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关于公平的论争此起彼伏, 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道德原则的假定, 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 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 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 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作贡献, 而且他们所作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因此, 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 平等主义者较多地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 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 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 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 而且在经济领域, 具有人性就是实现公平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可以比较的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 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人类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关系, 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 就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文化活动中, 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准......>>
如何理解人权公平与社会公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良善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圭臬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非是缠身于具体事务的细枝末节中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此意义上,我认为管理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公平正义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条,就应拥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具体内容。公平正义社会首先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群体”的层次。公民权利主要指向政治参与、担任公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弱者群体权利主要指向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特殊对象;而第一个层次,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层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以人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首先,“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同需要为本,人的***同需要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会民众的***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满足人民的***同要求就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以人为本”还必须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本,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成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便是告成之时。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人的需要惟有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在价值上是一致的,它们一方面解决了目的性问题,那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解决了一系列关系问题,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统一与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这些理念逻辑的产物,因此,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