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八不准制度
法律分析:一不准不设好防护就开始作业;二不准不瞭望就穿越线路;三不准飞上飞下、扒车代步;四不准跨骑、翻越动态中的机车、车辆;五不准在动态的车辆中调整钩位、摘接风管;六不准违反规定在电化区段攀登洗刷机车车辆上部(在牵引供电、电力设备停送电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和作业命令制度,严禁盲目、违章操作)停电对各项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确认无电才能作业;七不准不戴安全带、安全帽、不设安全网、不穿防护服作业;八不准未搭好脚手架、未放稳梯凳就开始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