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和授权是一回事吗?
著作权转让和授权不是一回事。两者都是需要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完成权利的授予或转让。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权利移转的性质及主张权利的依据等方面。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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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以及许可使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约定的形式,在约定的时期内、范围内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其本质的是一种合同债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许可的权利人是被认为不会被侵权的,所以不会获得主张侵权的诉权。
而专有许可虽然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债权,但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会使著作权人也失去利用该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此时如果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也不能获得主张权利的诉权,则难免出现权利得不到公权力保障的情况。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对该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专有许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案例是比较常见的。
而著作权的转让,则指著作权人将其合法享有的一项或多项著作权,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所有。由于著作权是一种对世的权利,受让著作权的受让人,明显是可以随之得到主张权利的诉权的。
但此时容易出现著作权重复转让的冲突问题,就会涉及到民法范畴的善意受让、对抗第三人等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是可以进行备案的,但是至于备案能在产生纠纷时产生什么作用,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方面有待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权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运营的各方要认清各自的需求,正确的签订规范合同,进行合同备案,为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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