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山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体资源,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山体及山体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二十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第三条 山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因地制宜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山体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山体保护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保障山体保护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村(社区)三级林长制体系,健全林长会议、部门协作、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市级林长会议应当将山体保护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的山体保护问题和重大事项,建立山体保护信息***享机制。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山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第二章 山体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普查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及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山体保护规划,明确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图则、保护措施及相关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山体资源调查、普查成果,在山体保护名录中确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分为一级保护山体名录和二级保护山体名录,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保护山体名录,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基本完整、景观自然和谐的山体应当列入二级保护山体名录。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的意见。

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设立界碑和保护标志,明确山体管护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商业开发项目;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

(三)开山、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山体或者毁坏林地、林木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倾倒、填埋、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七)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

(八)破坏天然、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