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冲突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办法
法律是人的产物,它不可能穷尽社会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况的存在,而使得法律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种
价值本身存在冲突
第二种
个体与个体——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同体与***同体——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个体与***同体——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解决办法:
1、价值位阶原则
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个不是唯一的排序
自然法学派选择正义优先
分析法学派选择秩序优先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的约束。因而,发生以上价值之间冲突时,可以按照 自由>正义>秩序 的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优先。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兼顾各方利益)
在处理位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到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到各方的利益。如民法中的 公平责任。
3、比例原则
简言之,即使某种较优越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期望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手段适合目的)
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实际上,三者不是并列的。可以组成两个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位阶,同时适用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需要同时适用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
所以,严格地讲,只有比例原则是适用所有类型的价值冲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