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发起人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股东与发起人有何区别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为了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结合在一起,手发起协议的约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东身份。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成立后的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只是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于公司。

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获得股东资格,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人的认购和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及受让股份等方式取得。股东享有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利,也享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选举董事、监事、经营决策等非财产权。股权既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财产权的对价,也标志了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权的实质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脱离公司实体的股权,所以不存在股东身份。

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在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发起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必须具备发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发起人承担债务?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因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部分发起人承担以后,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更多]  对我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我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内容摘要]: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事务。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则发起行为经创立大会确认后,自始由公司承受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更多]  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

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 摘 要: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行为能[更多]  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若干问题浅议

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若干问题浅议 股份自由转让是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

的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自由转让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责任:①资本填充责任②损害赔偿责任③违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①发起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②返还股款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更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答:(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更多]  浅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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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公司法中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与发起人的责任一样,在我国有关立法中,也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在《公司法》里,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股东的责任作了规定,并且是与发起人的责任合并在相同的条款中,即同为第208条和第209条的内容。在《刑法》上也与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在一起。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发起人和股东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而且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一特殊阶段里,设立中的公司并未取得法人资格,它往往以筹备组(处)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设立行为的主体,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设立行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从设立行为的主体看,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均是发起人,尽管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通常成为股东,但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并不能称为股东。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他们要对自己的发起设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设立阶段还没有股东,因此在公司的发起阶段,就不存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从主体的设立行为来看,各种公司的设立需要发起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如制定章程、申请审批、认缴出资、选择住所,等等,有的公司还需要搞基本建设、预购原材料或商品等。这些行为都是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又经公司创立会确认,发起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担;假如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最后的结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发起人和股东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在本文,我将前者称为发起人股东,以示区别。其实,即使在此阶段,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照样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发起人享有优先认股权,且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出资(如是股份公司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即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外负担的责任。〔4 〕资本充实责任为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属无过失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因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完善。这表现在:第一,这种责任只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规定。第二,在对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第28条)的规定存在不足,该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等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为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同样应为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第25条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的出资。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仅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充实,因为有可能违约股东已去向不明或客观......>>

问题三:股东(发起人)是什么意思?求解答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该股东是****公司.

问题四:股东(发起人)是什么意思? 黄东律师: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该股东是****公司.

问题五:发起人是什么意思 企业上市中的发起人与普通发起人一直,即企业是什么人创立的。规范发起人的作用是保证发行成功,一方面发起人需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发起人有最低认购额度。

如为国企,发起人为当时投入该企业设立的股东,包括了国有股份及国有法人股份。国有股份指国资委直接投资部分,国有法人股指国资委投资法人对该公司的投资。

如为普通法人,发起人即为该法人。如为自然人,发起人即该自然人。

也可认为发起人及上市前,该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股东。

问题六:发起人与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是有区别的,发起人是股东,但股东不一定就是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

有限公司设立时,设立公司的人也可以成为发起人的。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就成了公司的股东。

发起人和股东只是在公司设立不同阶段的称呼。

问题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是什么意思 就是更名,比如说股东原来叫张三,现在改名叫李四,人还是一个人,但名字改了

问题八:什么是公司发起人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三大要件:发起人、资金和章程。发起人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是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王保树教授则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这两个定义的外延都太大,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均有出入。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到许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如果将所有参加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都视为发起人,则未免混淆发起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界限。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发起人就是“设立章程之人”,即“于章程上签名之人”。 梁宇贤先生则认为“凡筹备公司之设立并签定章程之人”都是发起人。台湾公司法第129条第一项规定,通常签名盖章于章程者,均为发起人。至于其实际是否参与公司设立的计划,则在所不问。这一观点在台湾已成通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未下定义,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认为发起人就是“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大陆认为发起人也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方为发起人。不过跟台湾相比,我国不但强调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还强调发起人应当实际参与公司之设立行为。不过这一规定是否必要还可商榷。若以是否签名盖章于章程作为区别发起人的标准,则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是,由于对于公司章程一般人难以知悉,因此,如果某人虽未签名盖章于章程,但实际参与公司之设立事务,善意第三人相信其为发起人,倘若能使其对善意第三人负与发起人相同的责任,则有利于保护交易之安全。因而江平等人之说也颇值参考。

问题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搐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