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有什么异同
由于是师生关系,亚里士多德的很多观点同柏拉图很相似.但就像亚里士多德自己说过的那样:“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他们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观点有很多不同,甚至截然相反. 首先二者都特别重视正义论,正义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样亚里士多德法律观也是正义的法律观,他们都把正义论作为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 在给正义定义的问题上二者也有相识的观点,柏拉图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 二人都有自然法思想的,在柏拉图那里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并且把自然法与人定法作为区分法律的一种方法. 在法律调整范围问题上,二人都一致的人为城邦的一切都应该纳入法律的范畴之内.都特别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并且把民众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作为法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二人都重视宪法,柏拉图认为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宪法,宪法是基础性的,亚里士多德在划分法律是也把宪法同其它法律分开称之为基本法,其他的称为非基本法. 亚里士多德不仅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同时有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这使得他们在很多问题上的观点大相迥异.大体上来讲,由于出身和所受教育以及人生经历的不同,柏拉图更多的站在贵族的立场上,思想中包含很多理想化的色彩诸如天性,神谕之类的.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倾向于民主、平等,更加务实,多是从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方面去考虑问题. 二人分歧首先在政体研究上,相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化色彩,亚里士多德更具现实一些.他完全抛弃了“哲学王”,而推崇中产阶级的立宪***和国.在法律在政体的作用上相对于亚里士多德非常崇尚法治的重要性,把他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柏拉图的法治是处于次要位置,在论及法治的必要性时,柏拉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即:“诉讼正义”进行调整. 虽然二人都认可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但是柏拉图的法律定义是一种神化色彩的自然理性,“理性的名令就是法律.”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更像是一种契约.“法律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 二者的区别最大的地方是在社会成员的划分上,柏拉图站在贵族的立场上认为一个完善的理想国应该由三部分人所构成,即治国者阶级、为国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他们上帝用不同质料分别制造的,个个阶级之间是不可以改变的.与此相反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城邦都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阶级.这种以财产为划分依据的三个阶级之间不是固定不变的,这种划分比柏拉图森严的天然的不平等要进步和合理的多!启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出现的时代背景是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希腊城邦进入危机和衰败的那个时候诞生的.城邦民主的鼎盛时期开始消逝,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危机.这同我们春秋战国时期很相像.在他们的思想里同样存在着人治和法治之争,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 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同儒家的“贤明君主”理论虽然有本质的差别但是他们最终都是导向人治的. 在法律的实施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的一切事情都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这与法家的“一切皆以法而行”又是很相像的,都是让法律无处不在.在今天看开都是不可取的一种极端论. 本文作者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西方浓厚的自然法思想传统有关,人们相信世间的法律是必须依据自然法来制定的,自然高与任何人包括国王,“国王是上帝的奴仆”.由于法律是上帝的法律,每个人都要自觉的遵守.这使得立法的时候人们会考虑很多自然法的正义,而且由于立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尽量制定出符合大家生活习惯且能够被人所接受的良法.有了良法,人们还认可接受并自觉遵守这种法律,法治的优越性便体现出来了.而反观古代中国“上帝是国王的奴仆”.立法者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够稳定统治,保住社稷.为此,不惜规定极其严酷的刑罚,使得人民谈法色变,恨法入骨.西汉吸取了秦朝的教训,重新依靠人治来管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