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作为和不得作为的规定。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进出口事务和征收关税活动中,海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海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外履行监督管理职务时,是作为海关的代表,通过自己的公务活动,具体实现海关的监管职能。因为海关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事关国家的主权、利益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其言行举止、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形象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为防止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制造腐败和谋取私利,必须对他们提出严格的法律要求,规范其作为和不作为,所以本法设立此条以明确海关工作人员的义务。

按照本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这是对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作为的规定。秉公执法,就是要求海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公正严明,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徇于私情、失之偏颇,更不能贪赃枉法、违禁擅权;廉洁自律,就是要求海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一心一意谋取国家利益,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收受、索取贿赂,不得横征暴敛、搜刮民财,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忠于职守,就是要求海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仅对所任职务要求做的工作都做到,而且对所做的每项工作都竭尽全力,负责到底,不能没有责任感,办事马虎、推诿、拖拉;文明服务,就是要求海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做到文明监管、礼貌待人,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既是道德和纪律要求,也是法律规范。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办事不公,行为不洁,不负责任,言行野蛮,那么不仅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对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的规定,法律上的“不得”就是禁止的意思。为了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制约,防止职务违法犯罪,本条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办法,详细列举了九项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同时作出一项概括性规定,这样就比较全面地明确了海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既便于海关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也便于依法确定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如果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