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保险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在无特殊规定时,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适用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保险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应当按公平原则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就其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保险人则对其拒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