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1、当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时:
①与侵权者协商;
②找劳动人事部门裁处;
③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④向新闻媒体求助;
⑤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⑥上诉人民法院。
2、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
①及时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②向有关部门申诉;
③向新闻媒体求助;
④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⑤上诉人民法院。
3、当自己遇到有人落水时: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找救人工具,也可以立即报警。
4、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
①与侵权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指出这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②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5、当同学取你绰号:
①告诫取你绰号的同学,这种行为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②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6、当高年级的学生打你时:
①报告老师,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学校解决问题;
②告诉家长,让父母找高年级同学的家长,在家长们的协商下给予解决;
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获得赔偿,捍卫权益。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