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聘任制和聘用制的区别是什么?待遇怎么样?
聘用制和聘任制都是合同形式使用的书记员。
主要区别是:
1.聘任制书记员由国家统一通过司法考试招取,而聘用制一般是用人单位自己聘用的书记员。
2.聘任制书记员工资待遇、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进行规定。而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是由用人政府机关自己制定。
扩展资料:
1.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的2004年,为补充基层书记员,改善基层办案人员的结构,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制度接近于职位聘任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2.机关辅助人员聘用制度。适应机关对行政辅助性人员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主要是技术性、事务性、操作性等辅助类职位,目前,政法机关使用辅助性人员的需求较大,且逐步制度化。
以公安机关为例,普遍实行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文员)的聘用制度,其特点是不使用行政编制,不具有执法资格,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通过合同约定。在人员管理上,有些地方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有些地方采取其他聘用方式。
参考资料:
中国***产党新闻网-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建构
百度百科-聘任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