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权为何会驳回
异地管辖权驳回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
3. 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合法且适当,无需移送;
4.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诉讼,视为承认法院管辖权。
异地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与原则:
1、原告原则: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2、合同履行地原则:如果涉及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提起诉讼;
3、侵权行为地原则:对于侵权案件,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提起诉讼;
4、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能由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审理;
5、方便原则:在一些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方便,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管辖地。
综上所述,异地管辖权被驳回通常是因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异议、法院认定自身管辖权合法适当,或第三方有独立请求权且参与诉讼被视为对管辖权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