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法律分析:一是聚焦热点,扎实开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监督。要加强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监督,把着力点放在规划制定、实施和财政预算的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部分变更及决算的审议上。要围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基本国策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支持和督促政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深入研究探讨,广泛开展调研,集中有效力量,加强跟踪监督,切实抓出成效。

二是突破难点,增强监督实效。善于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和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撤销决定和命令、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