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

1、效益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3、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5、 创业自由原则。

一、效益原则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明显的营利烙印。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则始终渗透着确认营利保护营业利的原则。商法关于商事登记、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规范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二、公平交易原则,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平等互利原则。商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各商事交 易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要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二是各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都要有利可图。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事交易主体应依诚实和信用理念,互为交易,以维护交易公平。商法奉行诚实信用原则,近代以后的各国民商法多强调其原则性规范或概括性规范的功能并试图通过扩大司法裁量权使其具有弹性的调整作用。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忠实履行商事合同的义务,禁止尔虞我诈、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背信行为。

三、主体法定原则

主体法定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商事主体严格法定上,商法以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对商事主体设立事宜进行详尽规定。这主要表现在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标准法定和程序法定应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任标准法定和商事主体程序法定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1、要式主义。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

五、创业自由原则。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为了适应商事交易这一客观要求,商法就应确定促使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定型化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方面。所谓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预先设计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3、 短期时效主义。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