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东汉的法律大概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张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①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② 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
③ 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张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
① 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阳是恩德,阴是刑杀,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
② 把阴阳五行和人性论捏合在一起论证德主刑辅说,即性三品说,天有阴阳二气,人有贪与仁两种品性,并且分别是阴和阳的体现;人的品质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恶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变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称为性,而且绝大多数人属于中人,这种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恶,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为恶,其关键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为善,以刑罚抑制使其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
③ 把德主刑辅说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权掩盖其封建伦理纲常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德主刑辅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
① 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其原因在于a从内容上讲,《春秋》贯穿一个基本思想,即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b从文字上讲,《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便于随意引申附会;董仲舒是引儒家经义断案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以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把儒家经典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刑法观点,体现儒家的法律观
② 强调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即心理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后果等置于次要
③ “本其事,原其志”:所谓“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原其志”就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④ 体现西汉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也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备,还没有把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具体为法律规范,儒家经典尚未法典化,儒经与法典、礼与律处于分立状态,礼律结合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