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教室猥亵学生,如何处罚?
教师在教室猥亵学生,被学校解聘,并被相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还将受到相应党纪处分。结合具体案例,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身体健康,无论是否取得该便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月1日,网传浙江湖州一中学教师自曝与多名女生发生关系。而其中曝光的那些大尺度的聊天记录,更是让很多网友们直呼恶心,并愤怒。湖州市公安局分局通报,3月30日下午,从湖州市公安局区分局获悉,浙江湖州某中学教师方某因涉嫌猥亵被行政拘留,案情正在深入调查。警方于当天下午获悉某中学教师方某涉嫌猥亵女生的线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通过询问、走访、勘验等,4月1日凌晨依据《治安处罚法》对方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方某已被南浔区教育局开除并撤销教师资格),案件正在深入调查。
不满14周岁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侵犯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近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对原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正,原刑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仅针对侵犯人身权的重大刑事犯罪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老师对不满14周岁实施性犯罪,涉嫌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两个名,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视为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无论是否征得同意,发生关系或猥亵的行为,均涉嫌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刑法认为已满14周岁女性有性承诺能力,不再保护基于承诺的性自主权,但仍保护其他权利,因而,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的身体健康,无论是否取得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其发生关系,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而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于4月1日凌晨,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方某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该局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如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现在,方某已被区教育局开除并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案件正在深入调查中。让我们拭目以待案情的进展,相信法律一定会严惩这样的教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