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介绍一下台湾的政体?
台湾政治体制
“行政院”
台现行“宪法”规定“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故所有行政机关皆直接或间接隶属于“行政院”,受其指挥监督。如“行政院”各“部、会”的重要决策皆须经“行政院会议”讨论议决;行政机关向“立法院”提出的各种法案,皆须经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及所属“部、会”皆以“行政院”名义,向“立法院”提出预算案,向“监察院”提出决算案等等。此外,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凡非属“总统”以及“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等四“院”的职权,都可归由“行政院”负责。
此外,台“宪法”同时也规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方式有三项:
一是“立法院”享有质询权:“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另“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二是“立法院”享有“倒阁权”:“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1/3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赞成,行政院应于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现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三是“立法院”享有法律、预算议决权:对于“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出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其它“国家重要事项”,“立法院”都享有最终议决权。虽然“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应即接受决议。
“行政院院会”,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首长、“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根据“行政院组织法”的规定,“行政院”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院内设“秘书处”、“参事”、“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人事室”、“会计室”等,处理幕僚业务。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其下属机构的设置历经多次演变,至2000年5月为止,有八“部”、二“会”、一“行”、一“处”、二“局”、二“署”、一“院”、十七个“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