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与污染者付费的区别

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治理。《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也就是说,,谁利用谁补偿。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也就是说,谁开发谁保护。

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对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的具体适用。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而且这种条件与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也有不同之处,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不要求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也不论其有无过失,只要在客观上因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行为人就应赔偿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