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不是的。

审计报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所谓的审计意见,是一个结论,主要就说明你的做法是否合合规等。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扩展资料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一种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则必须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也就是说,如果审计机关没有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只出具审计报告,则说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被审计单位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但审计机关认为无需进行处理、处罚。

因此,即使审计报告中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处罚意见,如调整帐目、调减投资额等,如果没有作出审计决定,那么被审计单位只需认可报告内容,无须按照报告要求作出改正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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