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如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按照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用地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如下: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