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和民政局离婚有区别吗
法院离婚和民政局离婚有区别。在法院离婚是诉讼离婚,通常是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对于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一方诉至法院,请求法官依法对这些事项进行分配。而民政局离婚是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一起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法律分析
协议离婚相对于法院协调离婚程序更简单。原夫妻两人如果对离婚没有异议,意见一致,可以带上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法院协调离婚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立案,厅下调解不成,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比较复杂,需要举证,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少则半个月一个月,多则几个月一年多。其次协议离婚相对于法院协调离婚成本要低很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基本没有成本或者只有少量费用,而法院离婚,讼诉费都是不小的数字,如果在涉及到请律师,费用可能更高。从协议离婚和法院协调离婚的效力来看,协议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旦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书执行,协议离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另一方只能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加上协议离婚不一定全部符合法律,能否执行也是尚可未知的。法院协调离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不执行,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协议离婚与法院协调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完整性、法律支持性是不同的。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签订的,虽然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离婚协议书,但民政局审查只是一种形式,不对内容的严谨性、合规性、全面性进行审查的。协议离婚后续可能会存在纠纷,事情不能一次性解决。法院协调离婚不管是形式、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都比较全面,有法可依,能够更彻底的解决双方的分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