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的病案复印管理
可向病案科(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案的人员及机构有: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医务处(科)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病案科(室)根据医务处(科)意见提供有关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的内容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病案科(室)管理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及院方人员***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复印或复制病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