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原则,按照诉讼标的、被告住所或者行为地为基础设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了异议和分离审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诉讼标的地管辖原则:诉讼标的地指的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保护的权益所在地,原则上应由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 被告住所地或者行为地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行为地也是划分管辖区域的一种依据,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实际行为地的法院进行起诉。3. 分级审判的特殊管辖规定: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审理,而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等重大民事案件可以由高级法院负责一审和二审审理。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异议和分离审理制度,当涉及管辖权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由相关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定。此外,当诉讼中多种标的需要在不同的法院分别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将其分离审理。
如果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如果异议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合法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也需要有分析判断的能力和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