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 归那些部门管?

非法出版物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管辖。如果牵涉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法律分析

非法出版物归各级人民政府管,如果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只要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其种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此外,凡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不管其出版印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单位,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国家有关规定,凡是非法出版物都要收缴销毁;对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定价三倍以上的罚款;对委印、承印、销售非法出版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十分必要且有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