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外汇交易平台有哪些主要监管机构

1.美国(NFA)

美国的监管机构简称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是美国期货及外汇交易非商业独立监管机构。《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是一个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总体上看,美国并不鼓励发展零售外汇行业,反而一直以严厉的监管在打压零售汇商。

2.英国(FCA)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13年起被两个新的监管机构所替代,他们分别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和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其中对经纪商的监管权将全部由FSA移交至FCA。

FCA是英国金融投资服务行业的中央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业务。FCA目前是全世界监管最完善、法律执行力最强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的典范,其权威性得到投资者高度认同。

FCA是一个不属于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机构。从2013年4月1日起,FCA的职责是促进有效竞争,确保相关市场正常运作,监管所有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其中包括防止市场滥用行为,帮助消费者得到公平的交易机会。与此同时,FCA还负责不受PRA监管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审慎监管,例如,资产管理公司和独立的财务顾问。

当某FCA成员公司被认定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启动补偿程序,以赔偿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因此选择正规受监管的投资平台,将会极大的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FCA初期就不要想了。英国的,太折腾,而且新的交易商都没什么优势,比较困难。加上100万英镑的保证金plus一个办公室加上招聘,周期也很长,整个团队不死也脱层皮了。

3.澳大利亚(ASIC)

澳大利亚金融领域监管机构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要牌照是金融服务提供商牌照。持牌人可以开展经纪业务,以及通过自有账户交易。资本要求为110万澳元,年费在3500澳元至5万澳元,取决于交易量。

办公地点要求:必须有实体办公地点。至少有一名澳大利亚人作为公司管理人。只能在澳大利亚范围内向澳大利亚人提供投资服务。

一些主要监管要求:在申请的最后阶段,资本要求资金必须冻结。公司取得牌照后,所要求资本将必须为已发行实收资本,而且50%的资本要求资金必须为流动资产。客户资金必须隔离存放。投资公司必须履行资本充足率以及大额风险方面的定期报告义务,另外还必须履行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反洗钱报告、经审计财报和审计报告、合规计划、培训登记以及产品审查政策的报告义务。牌照持有人必须成为投资者赔偿基金成员。持牌人还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以及董事和高管责任险。

所有公司都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合理保留会计记录,履行审计义务。

除了保留会计记录,还有月度税务报告、月度对账单、季度税务报告也需保留,如果有聘用了员工,还要保留月工资单。所有公司都必须披露声明、条款和条件以及金融服务指引。

4.加拿大(IIROC)

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IIROC)对外汇和所有证券实施同样的交易法律规定。对外汇交易商和 相关经纪商,IIROC提出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后者是75,000加元)。同时,IIROC颁布了其他一些法令,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通过限制交易杠杆(基于对某一币种波动性和流动性要求,对即期风险保证金做出评估,以确定是否采用限制政策),保护客户利益,防止赌场风格的过度投机。并且,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经纪商破产的伤害,它还为每个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万加元数额的金融保险。

5.香港(FSC)

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是香港证监会。牌照类型有三:一类(证券交易)、二类(期货合约交易)、三类(外汇杠杆交易)。第三类牌照针对外汇提供商,最受欢迎。申请审批时间为4-6个月。各种牌照资本要求不同,从70万港元至130万港元不等。年费依据牌照类型不同从6000港元至1.9万港元。注:据ADS达汇李纪纲指正,香港的三号牌照资本要求最低为三千万港币

办公地点方面:必须设立实体办公地点,员工必须为香港居民。

牌照申请必须由香港公司或已注册的香港公司提交。

牌照申请公司至少要有两名高管负责公司管理,并在其中任命一名为执行董事。申请公司及其高管、员工和股东都必须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适当人选原则。香港证监会将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及财务状况、教育及其他方面资质、拟开展业务方面的相关经验、正直公平地开展受监管业务活动的能力、公司声誉以及财务稳健性进行评估。

监管要求:持牌公司必须一直保持实缴股本和流动性资本不少于最低资本要求。持有客户资金的持牌人必须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客户资金必须隔离存放。所有持牌人必须保留财务清偿能力和财务状况、财务教育概述、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记录。

所有持牌人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合理保留财务记录,提交月报、季报和年报。所有公司都必须向公众披露财报。

6.新加坡(MAS)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英文全称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银行的各种货币职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执行。随着新加坡的快速发展,银行变得日益复杂和发展所需的货币环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简政府机构的各项货币职能,从而保证货币政策更具活力和连贯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法案赋予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监管货币各方面的权力,比如银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领域的各方面。

一般说来,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掌管着货币、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的这项法规。继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合并货币机构董事会后,他也具备了发行货币的职能。

7.毛里求斯(FSC)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管理局(简称FSC)成立于2001年,为毛里求斯非银行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机构。FSC的职权范围包括对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审查,促进发展公平、效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从而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保障。

8.欧盟(MIFID)

现在,在对外汇和二元期权公司监管方面,最受关注的监管地区是欧盟。在受监管市场、其他交易系统和投资公司有组织的执行投资者交易方面,欧盟创建了全面的监管制度。规定之一就是,投资公司只要从欧盟的一个成员国监管机构获取牌照,就有按照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 )指令在整个欧盟提供投资服务和活动的自由(通常称之为牌照权利),可以在欧盟的任何地区开展业务。目前,指令2004/39/EC (MIFID 1) 仍然有效,但将被指令2014/65/EU (MIFID 2)所取代,2016年7月3日,欧盟将发布相关公告。该MIFID指令规定,为了使投资公司行使牌照权利,欧盟成员国不得针对适应该指令的投资公司发布任何额外要求。 除了上述牌照权利,欧盟成为二元期权公司最欢迎的监管地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2010年末,欧盟承认二元期权是属于MIFID指令监管的金融工具地位。做出这个决定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开始批准仅提供二元期权业务的投资公司的牌照申请。塞浦路斯证监会在这方面是先行者,马耳他的金融服务局紧随其后。据最新报道,英国也正在将对二元期权的监管从博彩委员会转移到金融行为监管局。另外,上述监管地区也成为外汇服务提供商的目的地。 欧盟地区的资本要求分为8万欧元(针对不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12.5万欧元(针对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73万欧元(针对做市商)。牌照年费各成员国有所不同。例如,塞浦路斯从3500欧元至7.5万欧元。马耳他为1300欧元至1万欧元。

9.塞浦路斯(CYSEC)

塞浦路斯的外汇和二元期权提供商均受塞浦路斯证监会的监管。

塞浦路斯有三种类型的牌照:不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做市商。最受欢迎的牌照是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特别是对于二元期权提供商。一些外汇服务提供商需要考虑做市商牌照,因为做市商牌照是唯一允许持牌人通过自有账户交易的牌照。

申请牌照的时间平均为5-6个月,最近,塞浦路斯证监会宣布加快审批进程,审批将在2个月之内完成。各种牌照的资本要求不同,不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为8万欧元,持有客户资金的经纪商为20万欧元,做市商为100万欧元。年费在3500欧元至7.5万欧元之间。

办公地点方面,公司必须在塞浦路斯有实体办公地点。至少要有两面高管人员管理公司,另外至少要有两名非执行董事。大多数董事必须为塞浦路斯居民,另外,投资服务必须在塞浦路斯提供。

一些主要监管要求:在申请的最后阶段,资本要求资金必须冻结。公司取得牌照后,所要求资本将必须为已发行实收资本。原始股权、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变更必须经塞浦路斯证监会批准。客户资金必须隔离存放。投资公司必须履行资本充足率以及公司头寸大额风险方面的定期报告职责。其他报告义务还包括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反洗钱报告、经审计财报和审计报告。牌照持有人必须成为投资者赔偿基金成员。

财务和审计方面要求:所有投资公司都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留适当的会计记录,还要履行审计义务。

10.新西兰(FSP)

FSP,全称为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服务企业),符合该类型的监管则称为FSPR,即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注册金融服务企业)。新西兰在2008年9月29日通过了《2008金融服务企业注册与争端解决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 )。

自2010年8月16日开始,金融服务企业监管机构FSPR开始接受金融企业的申请,而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几乎所有的新西兰金融服务企业均需在FSPR注册才能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