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未审结

3年前,因青海某企业涉嫌违法采煤,破坏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知名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将该企业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

然而这3年来,起诉书所提及的“三江源”生态是否遭破坏、环境是否被修复等问题,一直都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绿发会却和青海省当地法院,针对绿发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着你来我往的争论。

在起诉、驳回、再上诉、再驳回的纷争中,今年3月15日,在持续了3年的拉锯战后,绿发会终于收到了青海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玉树州中院受理此案。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这场被称为“一波三折”的环保公益诉讼,终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中。

▲3月15日,青海省高院裁定,指令玉树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三江源”核心区露天采煤,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发起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绿发会,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

2017年,绿发会工作人员获悉,青海当地一家公司在开采达哈煤矿时,导致当地形成多处采坑及堆放了大量煤矸石,矿区裸露堆放的上万吨煤炭没有进行任何覆土。同时,该公司还因采煤产生大量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杂堆放,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环境。

达哈煤矿位于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处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正在试点的青海省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成立于2000年,位于青海省南部、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独特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大面积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众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

2017年,绿发会以环境污染责任为由,向青海省玉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涉事公司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

起诉书显示,2008年9月,被告青海珠峰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源公司)取得被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获得达哈煤矿的采矿权,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2013年10月,宏源公司办理了达哈煤矿的延续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达哈煤矿被列入青海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被责令立即停产。2017年1月,青海省煤炭安全监察局注销了达哈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起诉书称,宏源公司在取得达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后,超出许可证登记范围越界开采。宏源公司至今没有对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坑及堆放的大量煤矸石进行填埋和处理。矿区仍裸露堆放有上万吨煤炭,没有进行任何覆土。因煤矿开采生产而产生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杂堆放,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地表草场和天然植被,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场、土壤及水源均造成污染,并存在引发开采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风险。

起诉书还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违规审批,向宏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宏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大面积违法开采煤矿的行为,致使保护区内地表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及水源受到污染,保护动物栖息地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并且一直没有进行修复。

两名被告应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利益损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绿发会认为,作为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绿发会诉请法院判令,宏源公司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采取措施,修复因开采达哈煤矿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非法采矿至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产生的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法院:环保领域行政违法应由检察院起诉

据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系青海玉树地区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从立案之初,此案就一波三折。绿发会曾递交大量文件支持此次诉讼。在此期间,由于行政改制原因,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之后变更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日,玉树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立案。但绿发会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该案立案后并未开庭审理。2020年5月25日,玉树中院便作出裁定:驳回绿发会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起诉。

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绿发会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不能作为原告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玉树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规定,本案涉及需要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国内知名公益组织绿发会,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图片来源/绿发会官网

绿发会:环保组织有权起诉行政机关要求担责

对于玉树中院该裁定书,绿发会不服,2020年6月4日,绿发会向青海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玉树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绿发会的上诉状称,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带来的民事后果,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该案属于环境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

上诉状称,依照相关法律,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其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环境社会公***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绿发会认为,玉树中院签发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宏源公司是环境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宏源公司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批准和颁发,就没有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绿发会认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造成本案侵权后果的直接原因。无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行政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后果都应承担责任。

对于绿发会的上诉,2020年7月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绿发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青海省高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未直接实施开采煤矿侵害环境的行为,不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体,不能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