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把军人病故排除在保险范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当然可以。

第一,军人伤亡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军人伤亡保险,是考虑到军人职业的高度危险性,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死亡或致残后,为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而设立的制度,对于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凝聚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建立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虽然它和其他损害赔偿制度一样都是采用经济手段来弥补损失,但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补偿,并非是对人身、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责任,其目的一是在于弥补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后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后果,二是对侵权人施加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所以,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就决定了两者具有不同的作用。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既可要求补偿,也可要求赔偿,两者并不互相排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的各项法律并没有排除军人享受伤亡保险后,向侵权人或违约人根据侵权行为法或合同法获得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的权利。军人作为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或违约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也得到了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伤亡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确认。该《意见》第六条规定,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如果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或者商业保险理赔的,仍可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

第三,从军人伤亡保险数额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相比来看,也应当允许受害者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的标准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72个月,因公牺牲的,48个月。总计不过10万元,少的只有6万多元,且其中不包含对其所扶养的人给予扶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多的可拿到20多万,少的也有10多万元。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内容。可以看出,补偿和赔偿两者标准的差异很大,如果不允许军人享有这两种权利,势必造成军人权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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