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陪审团 runaway jury 的中文小说 不是电影

首先交代题目的来历,《失控的陪审团》1是美国“律师小说家”约翰·格里森姆的一部流行小说。这是一部以陪审团审判为叙述主体的文学作品,因为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而为笔者注目,同时该书名透露的信息之一:这是一部法律故事。这是选题的一个便利,它以文学的面貌出现,具有故事的开放性,普遍性,而且“与传统的理性思辩分析方法不同,故事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故事的解释是无法、至少是难以垄断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2因此或许在这部作品里面,我们对法律可以作一个别样的阅读。

>该书围绕一起烟民遗孀状告烟草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大案,描述了烟草公司代理人费奇以金钱作手段,收买、威胁、操纵陪审团的非法行径,而作品的主人公(也是作者在其出场之前就已设定了自己的感情倾向,作为正义的代表)马莉和尼可拉斯则怀着强烈的复仇愿望,运用自己的机智,挫败了费奇操纵陪审团的阴谋,把绝对多数的陪审员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并使烟草公司承担巨额赔偿的裁决。

>在文学作品里直接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这部小说也可以说是一部法律故事。陪审员咨询专家、律师、法官等等人物的相继出场,一系列故事情节由此展开,从文学欣赏角度而言,陪审制在这里乃至整个法律过程都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以陪审制为法律形象的制度运作在文学的笔触下却是一种鲜活的感受,法律、制度其实就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运作的。

>该书首先以诉讼双方律师对至关重要的陪审团成员的强烈关注为引子,而后出场本文主人公—尼可拉斯,紧接着尼可拉斯出场的是另一个关键人物—费奇,在文学的描述下,我们本能地将道德的正当评价放在了尼可拉斯这边,而法律的理性则往往靠边站了。作为制度的陪审团审判是建立在12个陪审员身上的,法治论的制度进路却不能抛开人的视角来评价具体制度的现实运行。如果说法律具有强烈的规范化倾向的话,文学的更具丰富的实然描述或许能给法律论者一个新的解释,或者提供一个领略法律不同的思路。

>失控的陪审团来龙去脉,正是对法律(通过文学进行解读)的动态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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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学与法律的关注点不同,前者在经常意义上由于表达者的个体化而注目个体的命运,法律在制度设计的意义上关注的则是整体的秩序。作为文学,可以基于作者个人的单向偏好而进行一以贯之的自我论证,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文学的一个题材,法律的客观性可以被视为是保守(事实上,这倒恰恰道出了法律的特性之一)、落后,阻碍了许多浪漫故事的发生,透过这种紧张关系我们发现在文学中得到彰显的复杂多变的人性和作为制度约束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无能为力。文学的世界相对于法律可以说是一个“别样的宇宙”,人性的多重性、丰富性在法律约束之下被忽视(行为外在视角的局限性),而在文学的世界里得到生动的表达和拓展。

>同样的缘故,法律的秩序关怀在文学中则多是以墨守成规、形式化(形式正义?)为嘲笑的对象,法律的一本正经进入文学的读本则成了道貌岸然的装饰。在《失控的陪审团》一书中,文学的个体偏好得到了表现,在预设了正反角色之后,文学的笔触则在这条先验的逻辑道路上进行艺术的证明,以法律的语言来说,这是“有罪推定”的路向。文学的个人偏好使得作为现实运行的法律制度变得滑稽可笑,甚至在其预设的价值倾向和强烈的偏好暗示之下,作为一项具有现实基础并在实际上发挥着作用的制度失去了合理性、基本的公正性,在文学的“论证”下,法律直至以一种非理性的张牙舞爪的形象出现。

>在本文选取的文学读本中,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的法庭交锋构成一条线索,而作为烟草公司代理人的费奇和在一定程度上是复仇者(马莉的双亲均因吸烟致死)的马莉,他们的庭外斗智构成了另一条线索,而后者是作者更为偏爱的表达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