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国对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答案:一般来说,国家的管辖权仅及于国内的人、物和事,但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对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可以行使域外管辖权。
(1) 保护性管辖。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重要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只有在经该国同意、予以司法协助的情形下,或在罪犯进入受害国领域时,才可将之绳之于法。
(2) 普遍管辖。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罪行发生于何处。例如海盗罪、战争罪、反人道罪。但这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领域或本国管辖的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行使,而不能在别国领土上行使。的事。关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主要有“构成说”和“宣告说”。“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的确认或宣告,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构成说”主张,承认是构成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2) 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