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特点有
仲裁制度的特点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国际性。
1、自愿性:一项纠纷发生之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程序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专业性:各个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其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3、灵活性: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4、保密性: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办案秘书的保密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被轻易泄露。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6、国际性:基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