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听证不服怎么办
对行政诉讼听证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诉主要是因为公民或者企业单位对某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觉得处理结果有误。申诉通常是向国家的有关机关提交申诉相关材料,由相关机构进行受理之后再进行从新裁定。申诉一般要向当前审判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以及非诉讼上的申诉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