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几章几条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十章122条,与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十二章、54条相比,章节有所缩减,但条款大幅增加,总体而言,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具体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即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将《中华人民***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等确立的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船舶保安制度。即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将《中华人民***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等所建立的保安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主要是第六条、十四条的规定,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法律,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为保障船员权益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第十六条要求建立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驻外使领馆协助处理突发事件。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第十八条明确了海上交通资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有助于保障安全、高效、畅通、绿色的海上交通运输,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对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管理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第五十三条赋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止和制止外国籍船舶在我国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的权力。第五十四条要求潜水器、核动力船舶等特殊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上渡口管理制度。第六十条针对当前我国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常见于内河的情况,明确了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的相关事项。(二)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具体是:船员管理制度。主要是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条关于船员持证、船员培训机构管理、船员职业健康等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四、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中关于船员、船长权利义务的规定。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第五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的规定,从安全角度针对客船、货船安全载运作出一般要求,尤其是对托运、载运、装卸危险货物的特别规定作了全面规范。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五十四、九十二条,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管理、防止和制止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特定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对外国籍船舶行使紧追权等。海上搜寻救助制度。即“第六章海上搜寻救助”整章的规定,明确了海上遇险人员享有的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海上搜救工作原则、国家搜救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等,规范了救助队伍建设、险情报告、遇险者和救助者权利义务、组织实施搜救行动等事项。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即“第七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整章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事故等级和划分标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主要是“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第九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海事管理对超载船舶强制减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依法予以没收等权力。同时大幅提高行政处罚的幅度,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船舶的船长、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三)除此之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将适用范围由“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体现了与其他法律的有效对接(第二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第十九条)。重新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第三十、三十一条)。确立船舶国籍强制注销制度,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公告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第十条)。建立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清单、船舶证书文书清单两项清单管理制度(第九条)。重新明确了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条件(第四十八条、六十四、六十五条)。将部分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由需主管机关“批准”,修订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一般不得拦截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检查(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