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流程
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流程如下:
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工作原则是: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