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奥斯丁一般法理学

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主导性论题是,法律是功利主义政府的工具.其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法”的含义.“法”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上帝法”、人类自己制定的“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比喻意义上的法。但凡严格意义上的法,都具有“命令”的性质。2.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即“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是法理学以及与具体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科学的真正对象。“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和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人为约束另一个理性人而制定的规则;在人对人设立的各种法律规则中,有些是由政治优势者(主权者与臣民)设立的,在独立国家或独立政治社会中,则是由行使最高和从属统治权力的人设立的,这些才是法律科学的主题.法理学应该从众多的法现象中辨别出并着力研究“实在法”.3.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则和社会正义。在上帝法中,有些是人们可以明显发觉或心领神会的,而有些则是朦胧不见的;朦胧不见的上帝法,又称自然法。自然法,只能是人类从上帝的良善,以及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汇集总结而来,也就是说,上帝的仁爱或者人们所说的“社会正义”,以及一般性的功利原则,才是理解自然法的渠道。同时,功利主义也是政治组织目标(如社会正义、***同福利)的关键原则,测量尺度。因此,功利原则既是自然法实证化的认识论原则,也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实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