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后做了笔录释放了说明没事了

传唤后做了笔录释放了,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没事了。

一、传唤和笔录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传唤涉案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传唤的目的在于获取涉案人员的陈述和辩解,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为了固定证据,通常会对询问过程进行笔录,记录涉案人员的陈述内容和过程。

二、释放并非结案

虽然被传唤后做了笔录并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获取笔录后,会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审查。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存在犯罪嫌疑,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因此,被传唤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并关注后续的法律程序。

三、注意后续通知

被传唤人在释放后,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接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通知。如果后续需要接受进一步的询问或调查,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工作。同时,被传唤人也有权了解案件进展和自身权利,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

综上所述:

传唤后做了笔录释放了,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没事了。被传唤人应配合调查,关注后续法律程序,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接收通知。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