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它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等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涵盖了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等重要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它负责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方式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这些领导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综上所述: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