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故意生产、销售或提供假药,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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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该罪行的处罚分为三个等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可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如果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将依照上述规定受到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量刑时,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同犯罪的,对各***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