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制定规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适应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协调法规、规章项目立项、起草评估、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市政府立法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本市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健全、拓展社会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市政府法制办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对立法项目进行申报。
立法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规章的拟定名称;
(二)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立法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调研情况,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草案文稿拟报送的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专题调研或者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明确的解决措施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收到的《立法项目申报书》和立法项目建议组织全面审查,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后,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与立法后评估项目及项目责任单位。
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
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