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1.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2.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3.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4.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5.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6.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7.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8.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依据:《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