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强制分类制度,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做好相关用地的规划预留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指导;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利用规范和标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终端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财政政策,并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的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分类、收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和投放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促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