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分公司的纳税流程是:1、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依法缴纳税款。
分公司注册后如何缴税:
(一)在境内注册分公司跟普通公司来比较,分公司是不具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成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所发生的利润跟亏损要跟总公司的进行合并计算,生成“合并报表”;而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成立的分支机构缴纳所得有2种方式: (1)独立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根据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来采用哪种形式来缴税则,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1)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跟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时,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而不是东道国,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还是依然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情况的收入扣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内容;
(2)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多加关注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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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