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
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的作用不同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4.证明力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举出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用达到动摇法官对这个事实的判断即可,也就是说本证必须达到让法官确信才可能成立,否则被反证动摇后,该事实要继续举证证明,或者不予认定。
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凡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3.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相对人的事实主张和举证有指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辅以证据证明,以否定本证事实;
(二)提出反证,以否定、削弱本证事实;
(三)对本证事实及证据进行说明,以指出其错误及不实之处。
由上可知,对于本证与反证在诉讼中都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反证的目的与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而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
2.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1)有助于明确提供与调查证据的顺序;(2)有助于区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要求;(3)方便法院作出裁判。
在区分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注意: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