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力的区别

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力的区别具体如下: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按照不同因素对法律进行分类结果如下:

1、按地理因素:国际法、国内法;

2、按法律地位因素:宪法、普通法律;

3、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公法、私法;

4、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行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社会组织法、交通运输法、金融法、国土资源法、税务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

综上所述,法律效力指正常执行法律效力,强执执行力指抗拒裁决者使行强制执行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