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公益事业,是公***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急救意识。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本市建立以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为主体、社会***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第七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协调监督和指挥调度;

(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市区范围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直接指挥和调度;

(四)对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市区范围内各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六)管理应急储备物资、装备;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

(八)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公益培训;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县(市)不得设置多个120急救(指挥)中心。

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建立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网的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一)设有急诊科的二级以上综合(中)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

(二)具备一定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以下简称急救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四)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以下简称120救护车)和急救药品、设备及器械符合相关规定;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在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紧急救治,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120救护车及急救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四)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应按每四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备120救护车。

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120救护车,满足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需要。

120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施、卫星定位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标志图案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