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在库区内围垦的),或者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值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处罚。

一、水行政执法简介

1、水利执法是指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水法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2、又称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

二、水行政执法基本内容:

1、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即监督检查水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水利执法的范围涉及河湖水域、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等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

2、此外,水利执法队伍可以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事项

三、水行政执法主要成效

①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②规范水事活动,促进行业管理。通过查处违法行为,办理法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征收水利规定性收费,规范了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水事行为,促进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各项水利管理工作。

③普及法律知识,营造法制环境。水利执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政策、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制环境的过程。水利执法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和推进依法治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